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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航班晚点13小时 乘客起诉索赔精神损失一元

2005-10-11 《华夏时报》 记者刘畅

  今年6月本报曾报道一起有关东方航空公司班机“晚点13小时”的事件,昨天(10日),该班机的一名乘客许志榕状告东航欺诈、侵权的案件在北京市朝阳法院望京法庭开庭审理。原告许志榕要求东航在一家全国性报纸媒体上进行书面道歉,按票面金额的双倍赔偿,并索赔精神损失1元人民币。

  庭审结束之后,许志榕告诉记者:“我一年有200天在搭飞机,打官司是希望促成一个更加公平的消费环境,要求1元的精神赔偿只是要行使法律给予消费者的权利。其实我不想获得什么经济补偿,就要一个道歉。”

  今年6月20日,许志榕准备搭乘的MU5172航班原定于晚上9点20从北京飞往合肥,然而该航班一直推迟到21日上午10:20才起飞。其间,许志榕等20余名乘客与东航在首都机场的工作人员多次交涉,直到当晚12点,东航才宣布航班取消,理由是“天气原因”。让许志榕等乘客尤其不满的是,东航方面始终没有向旅客道歉。

  原告许志榕认为,在此次航班延误及取消过程中,东航并没有按照《旅客、行李国内运输规则》的有关规定,迅速及时地将信息通知给旅客,对导致航班延误及取消的原因也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,严重侵犯了旅客的知情权。此外,被告也没有履行及时安排或协助安排旅客休息的义务,致使旅客在长达12个小时的时间里没有得到休息。因此,被告有责任、有义务向原告赔礼道歉,并对原告所遭受的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损失进行赔偿。

  庭审时,东航委托律师出示了6月20日下午5点到晚间11点,从北京飞往合肥的航线上有雷暴的天气状况证据;并表示东航工作人员在接到航班取消的通知之后就通知了乘客;被告律师还提到了民航总局禁止“红眼航班”的相关规定,表示该航班只能推迟到第二天起飞。对此,原告律师却表示,既然按规定航班必须在12点之前到达合肥机场,在10点半的时候东航未通知乘客航班取消的决定,侵犯了乘客的知情权、选择权与休息权。

  当法官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时,许志榕表示愿意接受调解,但前提是东航必须道歉。此案将在本月20日宣布判决结果。
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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